通常情况下,报关行申报的进口货物积计价单位和原始进口发票一致;如果两者不同,报关行会将原始进口发票上的数据换算单位,但是必须保持换算后的总额跟原始进口发票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