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提交下列文件:
3、贸发委或外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二、出口单位申请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核销业务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企业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相应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3、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6)益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7)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5个工作日录入电脑。
七、出口单位核销单的遗失及补办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2、对于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对于遗失巳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局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和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
八、核销单的注销、禁用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2、出现下列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出口企业已领未用的核销单进行网上"禁用"操作:
(1)出口企业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二)办理时间:外汇局审核,三个月后出具未核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