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10年10月、12月分别有一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因单证不齐,现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但上述两笔业务均在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已按4%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本公司需按17%计算销项税额,之前已按4%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那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这两笔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怎样填报?既要按17%计算销项,又在之前做了4%的转出,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发生上述业务,须按17%计算销项税额。实际操作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对这两笔出口货物作相应的负数冲减录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中,按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的金额录入。
完成上述操作后,你公司当期计算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相应减少,抵消2010年已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