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税收筹划,许多人认为它带有政策局限性,可以利用的优化“空间”不多。但是,实际业务操作中,有心人不难发现在“免、抵、退”税规定的申报期内,通过调整出口退(免)税单证的收齐时限,可以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的大小,决定当期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的增减变化,并进而利用资金上缴的时间差,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利用资金的成本。 例:某内资生产企业,2009年4月份的国内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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