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的重要文件,是实现业主自律的重要基础。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参照该示范文本制订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内容或条款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自物业项目第一买受人签字时发生效力,对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曾于2007年3月份公开征求过意见。这次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临时公约》更名为《临时管理规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市民提出的意见,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主要明确了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对房屋装修、车辆停放、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以及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必要的提示和引导。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08年1月10日至23日。市民可以登陆“北京建设网”,查看示范文本的具体内容,通过邮件或书面的方式,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