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
第四条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支取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理预购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 对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并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其职责为: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
(三)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取和划拨情况的月报表,并及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