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1996-08-28【发布单位】建建[1996]49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我部1995年10月以第48号令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总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查和换发证书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资质管理工作,使其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促进企业实现“两个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贯彻实施《资质管理规定》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鉴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增长过快,施工力量已远远大于建设任务的现状,今后要加强对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和非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而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对于现有建筑业企业因改制、改组、改造而成立的专业施工企业、专项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要给予支持,可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审批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申办总承包企业和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严格控制,今后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