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1996-11-12【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规范建设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适用于大、中小型工程的界定,建筑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和乙本的印刷和发放施行,各地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合同:是指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件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6.工期:协调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法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23.工程量清单:发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时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明细清单。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己灾害等。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条款;2. 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协议;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监理合同;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35条约定的办理解决。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施工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来承担。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师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了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能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提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出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 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2.材料和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映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立即停止施工。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除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的价格,可以此作为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解调。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发生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生要求索赔的意向;3.在发生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和详细索赔资料和金额;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的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出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纲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种类保险。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指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多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停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