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2016年5月,买家丁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与业主梁某位于荔湾区的某物业。经过多次的上门看房,丁某最终与梁某达成一致交易意向,愿意以26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丁某告诉梁某其正在办理入户广州的户口迁移手续,预计2个月后能办好,2个月内可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预计最迟签约后3个月可获得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并正式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梁某同意了丁某提出的过户时间要求,于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某支付梁某5万元的定金。
由于某些原因,直到8月底丁某的户口迁移申请迟迟未能办好,更不用说去银行申请房屋按揭手续了。梁某在这三个月内也多次书面催促丁某一起去办理网签等交易过户手续,但丁某因户口问题始终无法办理后续手续,丁某希望业主能够再宽限一个月。但由于房价上涨,梁某周边同类房屋已涨到300多万,梁某认为自己已多次催促丁某办理过户手续,已尽业主业务,而丁某无法配合办理手续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提出可以再宽限2个月,但丁某要以300万的价格购买房屋,要不就没收定金解除合同。丁某无法再拿出更多资金,无奈只能与梁某解除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作为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除了需要准备购房资金外,也要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评估。案例中丁某就是对办理入户迁移时间等估计不足,导致最终无法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贷款及交易过户手续,而且还需支付中介服务费。
【案件经过】:2016年6月,广州的李小姐将市郊的房屋出售后,计划在市中心重新置业。李小姐开始通过中介公司寻找合适房源,后某中介公司向其推荐了天河区的一套房屋,据业主王某介绍,房屋新购置不到半年,装修花费近四十万,且房屋附带一个50平方米的天台可以使用,但平台面积没有计入房产证。李小姐看完房屋后,十分满意;经与业主王某反复磋商,最终以288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
后李小姐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发现,银行仅同意按评估价230万元的六成(即138万)批按揭贷款额度,而自己手头除需支付首期款(86万)外的剩余资金,不足以补齐64万元的差额。直至合同约定交易的期限,李小姐仍未能筹措到足够资金。无奈之下,李小姐只好与业主协商解除合同,最终业主王某退还了部分定金3万元;李小姐认为中介未告知该房屋准确的评估价值,存在过失,不愿支付中介服务费,后中介向市仲裁委提起诉讼,经仲裁委判决,认为中介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成交,故判决李小姐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元。
【案例分析】:银行在办理按揭业务时,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本案中原业主装修虽花费近40万元,还有买家李小姐非常满意的超大平台,但因装修折旧期限较短,难以计入评估价格,附带的平台没有权属,也不能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通常会遵循谨慎性和合法性原则,从而出现评估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同意的贷款额度就会低于买家预估的金额。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规定,本案的李小姐因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本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