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教师,住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 19xx年x 月 x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x号
2、诉讼请求:
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号,面积为120平方米xx房屋;
3、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系被告之母,原告xxx系被告之父,原告xxx及xxx系被告之妹。原告xxx为城镇户口,年,xxx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xxx及xxx和被告xxx共一户,系农业户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xxx、x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xxx及xxx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