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组织编写一批宣传材料,通过报刊、电视台、广播等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了配合《拆迁条例》的施行,决定将今年六月一日定为全国城市(包括建制镇)的《拆迁条例》宣传日。届时,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用各种形式进行《拆迁条例》的宣传、讲解、咨询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拆迁条例》规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通过举办培训班、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正确掌握和贯彻执行《拆迁条例》的规定,勤政廉洁,公正执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拆迁条例》规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凡与《拆迁条例》规定不符的,要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进行必要的修订。
四、各地宣传、贯彻《拆迁条例》的情况请于六月底前报我部房地产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