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建设部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于1992年12月发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该办法。
(2)主管部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3)规划和计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并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4)规划控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附图,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人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人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5)用地规划许可。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比例上缴城市政府。
(6)规划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的,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