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莹律师说,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以及政府的征收和征用行为等几种情形。
对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定义,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现在不少业内专家和学者将‘不可预见’和‘情势变更’区别开了,一般认定,如果是因自然界或战争等无法预知、无法避免的事件归结于‘不可预见’,而将人为或社会引起的事件归结于‘情势变更’。”崔莹律师表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因素,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必要联系,在实际的司法诉讼中,法院一般很少认定“不可抗力”。
在具体的房产交易中,违约方为何如此“热衷”不可抗力?崔莹律师解释称,作为违约的一方都会主张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的,因为一旦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可追究责任,违约方就可以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但法院一般都很慎用,以调解为主。
实际上,如何认定“不可抗力”一直富有争议。据此,不少开发商却对“不可抗力”的范畴进行了任意的延伸与解释,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注解除了自然灾害外,还将“项目规划变更导致工期顺延”以及“对市场变化判断失误等企业风险”,这些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也一并归入“不可抗力”。
对此,崔莹律师认为,这些被开发商擅自归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明显违背相关法律原则,涉嫌霸王条款,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多为违约方逃避房产纠纷的托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