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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89年9月27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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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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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充分证据否定产权登记的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8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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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陈汉麟、陈志辉与李细房地产税的税款由二家分摊,由李细经手交纳,1986年12月18日,李细向荔湾区法院起诉,以自己的住房不够居住为由,要求收回借出30多年的房屋自用。陈汉麟答辩并反诉,认为该屋以李细的名义领取产权证,只是作为全家的代表,不能认为该屋的产权就属李细一人。认为他一家人一向在该屋居住,并修缮过房屋及交纳房地产税,在事实上已继承了部分产权,故不同意搬迁。案经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山七路将佳里13号房产虽是李贤的,但原告于1951年在母亲、堂兄的见证下,办了继承立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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