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陈汉麟、陈志辉与李细房地产税的税款由二家分摊,由李细经手交纳,1986年12月18日,李细向荔湾区法院起诉,以自己的住房不够居住为由,要求收回借出30多年的房屋自用。陈汉麟答辩并反诉,认为该屋以李细的名义领取产权证,只是作为全家的代表,不能认为该屋的产权就属李细一人。认为他一家人一向在该屋居住,并修缮过房屋及交纳房地产税,在事实上已继承了部分产权,故不同意搬迁。案经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山七路将佳里13号房产虽是李贤的,但原告于1951年在母亲、堂兄的见证下,办了继承立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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