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海市房地资源行政执法总队已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07年12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由于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7月10日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向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1月21日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案例二: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10月20日,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金汇镇乐善村11组集体土地80亩,每亩每年10.3万元。2005年2月开始,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擅自占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厂房。
2006年1月15日,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由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承租土地中的12亩入股,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同建造工业厂房用于出租,双方共享收益。2006年3月,在未办妥有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始在圈占土地上动工建设,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金汇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多次进行现场制止,该工程停工至2007年3月。2007年4月,该公司重新开始动工建设,在发现复工的苗头后,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金汇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行政执法总队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但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仍然我行我素,对执法人员的劝阻置之不理,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继续施工。
经查,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系基本农田。2007年10月26日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出具测绘报告认定,两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880.93平方米;2007年10月28日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占用的7880.93平方米农用地已遭严重毁坏,不能进行耕种”。
奉贤区委、区府对此案的查处工作十分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执法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已立案调查。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日前,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立案侦查。
2004年1月18日,上海环一清洁有限公司与闵行区华漕镇红星村西库生产队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就使用闵行区华漕镇红星村西厍生产队鱼塘达成协议。2005年12月,该公司未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即开始填平租赁的鱼塘,并建造了占地12314平方米平方米的房屋。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
上海环一清洁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此案已正式立案调查,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上海环一清洁有限公司作出了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2年9月21日,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赵厅村原党支部书记郑某就转让赵厅村约27.75亩土地建造工业厂房等事宜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为111万元。2002年12月,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始在受让地块的河南边动工建造围墙和厂房,占地面积9.95亩;2005年12月开始在河北边建造厂房、办公楼和综合楼。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06年1月和3月两次责成赵厅村通知违法用地单位停止施工,但该公司短暂停工后又继续施工。2006年4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查,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17.82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经土壤鉴定,农用地已遭严重毁坏。
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厂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目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此案已正式立案调查,并将依据有关法律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