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许可收费依据:《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1994]21号令)
条件: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5?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耕保征地科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二、审查
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
四、复审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五、审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七、告知
标准: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缴费通知单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八、备案
分局在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