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官员表示,《决定》的出台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国出现的各种土地矛盾,还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问题予以综合考虑,强调节约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多数专家在对《财经时报》分析时都认为,《决定》的出台将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并不意味着会较大程度地推进中国的土地改革进程。
价格机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小映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改革土地管理的信息表明,中央对土地仍保持高度严格的态势,运用价格机制调节土地用地将是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进步,但中国的土地问题依然严峻和复杂。
《决定》要求制订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王小映认为,土地基准价格标准的确立有赖于较为完善的土地价格机制,而价格机制必须基于一个较为成熟的土地市场机制。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中国要建立一个成熟的土地交易市场还面临很大困难。
此前,国土资源部为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曾出台“71号令”,要求各地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此后,国内土地市场将不得再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在王小映看来,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要稳步推进,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系统、稳定的长效机制,改善现行土地管理体制,规范国家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市场机制,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别,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安排。
三种不同方式这具体表现在:一是普通农区的建设用地。农民或集体可直接和开发商交易,但要符合三个条件:规划用地许可、土地交易政策许可和政府税费调节。
公益性用地,包括政府临时性征用和永久性征收两种,不同的方式,补偿也应不同,建议按照土地市场价值进行补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向《财经时报》强调,公益性用地需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的公益用途和商业用途,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用地实际上并不多。
二是城镇郊区用地,允许统一供应交易土地,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征购后,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进行公开市场转让交易。这可避免部分农民暴富,影响社会公平;同时避免农民直接供给失控,便于调节供地市场。补偿郊区农民的原则是介于土地平均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
三是国有土地转让。首先必须根据国有土地的不同用途,完善其整体价格体系,然后再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进行公开市场转让交易。
其中应注意的是,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方式。需考虑农用地内部流转价格、经营性转让价格、城镇郊区出让价格,进行全面的评估。补偿征地农民标准需从农民投入补偿原则转变到财产补偿原则。政府必须改革完善土地征管制度,对土地交易转让进行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