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评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自愿加入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评估行业管理是指协会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合法权益保护和执业行为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本省范围内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评估行业实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协会建立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必须依法设立相应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七条土地评估机构执业实行注册制。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应向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取得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后,机构方可持注册证书执业。
第八条土地评估机构法人代表应由注册土地估价师担任;已离退休的非职龄人员不得作为土地评估机构的发起(出资)人。
第九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业务台帐,按规定及时将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报送协会。
第十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机构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招聘各类专业人才,其从业人员应以土地估价师为主体,固定从业人员应是无挂靠单位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经全国公开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土资源部印制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全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由协会编制计划,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土地估价师培训项目结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协会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注册制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经协会注册成为注册土地估价师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未经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
(四)按有效委托协议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土地估价服务,并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