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六)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一)用地申请经村组同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勘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