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5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中国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新政着重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以往政策相比,改革的力度比较大,内容更加具体、务实,相关措施更有针对性。
国土资源部去年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面积占近5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尽管经过长达3年的治理整顿,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闸门”并没能真正把住。
责任不落实,是大量违法违规得不到控制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为此,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用“严峻”来形容当前土地执法的形势。
今年以来,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了直接查处,并会同监察部等部门对一些案件进行了曝光。但有关专家指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强化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才是当务之急。
权责一致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国家重新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今后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这些措施,在加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他们的责任。今后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目前他们正在与监察部一同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对于这些问题,新的土地调控政策均给予充分关注,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
针对当前“圈地风”之后刮起的“租地风”,通知强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当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张新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面对宏观调控的大局,面对失地农民的困境,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把土地看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地生财,热衷于经营土地、经营城市。据报道,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的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抑制一些地方不顾实际扩张用地的冲动,关键是要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上下功夫。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提高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缴纳范围包括那些没有经过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
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余资金还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有关专家指出,这些措施完善了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强化了对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盲目扩大征地规模的冲动。
土地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农民的长远生计,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且重申了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通知明确提出,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有关专家指出,此举相当于提高土地占用成本,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这将从根本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
通知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今后,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将统一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根据这一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国家将提高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标准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被明令禁止 通知指出,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