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商品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以独立宗地登记的(指别墅、四合院等高档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统一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
第二是经济适用房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明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该办法第五款规定,本办法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解有差异,不明确土地收益等价款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
第三是拆迁安置房用地,统一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是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它用地,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为50%,工矿仓储和其它用途的比例为40%,并明确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一,明确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进行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进行补缴。
第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明确了新标准实施的时间。由于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为此明确本意见正式施行起的六个月内(以申请受理时间为节点),申请人可选择按原标准执行,也可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