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收土地补偿费。在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上,有些村委会将补偿费用于兴办集体企业,有些将补偿费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有些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招待费支出,有的甚至将土地补偿费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直接分配给村民的不到5%。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2004)第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从此,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的原则被解禁,同时确立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成为今后村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补偿费是村民获得土地补偿的主要来源。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发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大量纠纷发生,主要三大类:
(1)侵犯“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2)侵犯未迁出户口“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3)侵犯离婚后没迁出户口或再婚子女入户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4)侵犯由外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上述集体组织成员在村委会制定《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时往往被少分配甚至不分配,他们的平等分配权被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