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指出: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土地价格,它的内涵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价值总和,其权利特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这说明我们通常讲的土地价格,一般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即出让地价。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其特殊形式;租赁权价格、地役权价格则是其派生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出让地价往往以宗地出让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以此来确定出让协议价、起叫价、起始价和底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出让地价包括熟地地价和生地地价。熟地地价,是指完成了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已具备建设条件的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其中土地开发程度一般指“几通一平”(如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暖等)。生地地价,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或部分进行宗地内外“几通一平”的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因此,不论是熟地还是生地出让,其价格都可称为净地地价或总地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时,应当分清楚评估的是熟地地价还是生地地价,两种价格之间是有差别的。
从以上土地出让金和出让地价的内涵可以得知,两者均属价格范畴,都应统称土地使用权价格。只是在不同的土地权利流转,不同的政府行业政策,不同的土地利用状况下,土地价格的称谓有所不同,有时称土地出让金,有时称出让地价。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土地出让金有时带有政策因素,它可称出让地价,又可称纯土地出让金或净土地出让金,即部分出让地价。而出让地价,它既可以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又可以是出让土地权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出让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它不受政策因素的影响,也不受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成本的影响。所以,在土地一级市场中,土地出让金既有政策价又有市场价;在土地二、三级市场中,出让地价是完全的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