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是农村集体组织,由村民小组对土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是村民自治的具体表现,乡政府是不宜插手干预的,但因为实际操作时每个家庭、每个村民的情况各异,出现矛盾与纠纷也在所难免。而村民之间为此发生了纠纷,又得村、乡出面做工作,这种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影响到乡、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据笔者在某乡所做的调查,2004年该乡各类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62件,此类纠纷就有10件,占各种纠纷的16?1%,目前该乡就补偿有两种分配方案,这两种分配补偿的方案都有法可依。但具体操作过程中总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最近,笔者接待的几起申诉案件中也涉及到已婚妇女的补偿问题。如某乡某村某组农妇黄某、许某,祖居该组,结婚后户口均在该组,属该组正常常住户口,且有责任田。今年5月,湘潭市某区工业园为修建道路征收了该组耕地30余亩,分到该组的征地补偿费等约70万元,人均3000元,但该组在进行补偿费分配时,以黄、许属已婚妇女为由,没有考虑对其进行土地补偿,黄、许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其与村委会、村民小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为由,没有受理黄、许的起诉。
而另一乡某村在补偿费到位后,是以户为单位,即按照承包土地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比前一种分配带来的矛盾纠纷更多。因为这种分配方案涉及到户与户之间土地界限问题,没有补偿前,谁也没有在意相邻之间的界限,一旦涉及到补偿利益了,寸土寸金、寸土必争的局面就形成了。所以,几乎每户之间都有矛盾,相互扯皮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每户都要丈量,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