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的关键原因是,农民没有议价权,或者说名义上的议价权难以保证。
集体土地征收事关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三方利益。
怎样才能提高补偿标准?对农民来说,基层政府靠不住——它和农民原本就是谈判对手;村级组织指望不了——没有经济资源和社会控制能力,无法代表村民与基层政府谈判;单个农民更不是对手——自古就有“民不告官”,也可以说是“不与官斗”的传统。
于是,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基本上由强势的基层政府主导。村级组织为确保自身利益而转投基层政府,成为土地征收的助手和扫除征收障碍的清道夫;而单个村民或一群村民的抗争,在绝望之际,诸如自焚这样的极端事件随之发生。
一个理想的办法是让农民或村级组织与土地开发者直接谈判,政府退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但这种理想的模式,农民的土地议价权保证是保证了,可开发商未必愿意直接面对。很多时候,村级组织建设村公共设施,都会因某个或几个村民的不参与而落空;当开发商面对众多的村民或者一个组织能力并不强的村级组织进行土地开发谈判时,难度更是可想而知。所以,征收又离不开基层政府的参与。
在这种情况下,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只有靠基层政府的自觉性。但在利益最大化驱动下,基层政府不可能主动提高标准,就好像买方不会自觉加价、卖方不会自觉降价一样。
如何在少不了政府参与的情况下确保农民的利益?一方面,通过制度确保基层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大程度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中“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另一方面,改变地方政府现有土地财政以土地出让金为主的模式,土地收益来源应当主要以与土地、房屋相关的税收为主,从而减少基层政府的获利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