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是不同的,这就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是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1: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 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 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
[1]本案例分析的思路参见罗凯、胡立新:《单签水电转售合同可降低房屋租赁税负》,载《中国税务报》2000年3月8日。
[2]本案例的思路参见王韬、刘芳编著:《企业税收筹划》,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297页。
[3]本案例分析的思路参见危素玉:《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载《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