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开始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三)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五)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六)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一)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
(二)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三)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