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我院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交流,多次赴乡镇政府、农业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等土地管理部门调研,就民主议定程序、相关部门职责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以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发包行为、维护农村承发包关系的稳定性、保障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一)承发包事项公示应充分合理。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及时发布公告,就承发包事项通过广播、张贴告示、入户发放告知单等合理方式告知村民决议事项;对已形成的决议,应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民主议定。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组织召开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事项。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对到会人数、表决票数、表决形式等予以详细记载,包括反对决议的村民的意见,确保决议资料完整。
(三)承包事项批准手续要合法。对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决议,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审批;对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要在承包事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包。明确区分批准与备案的不同法律效果,仅备案未批准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申请批准。
(四)及时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出新的村民委员会,并进行工作交接。乡镇指导组应加强对村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领导换届选举工作。对换届选举过程中遇到的不当阻挠,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由党委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确保尽快选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五)处理好换届选举期间的村务。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未产生之前,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仍然有权力和责任行使职权、管理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其履行职责的期间应当延至村务章、文件等移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