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限届满。我国法律针对不同的土地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承包的最长期限,因此,承包期限届满,承包合同自然应当解除,由发包方收回土地。
2、土地灭失。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和继续应当以土地的存在为前提,二地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客体不存在,则法律关系当然消灭。因此,土地灭失是土地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
3、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最主要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立法的重点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发包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以达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承包人一方则赋予了较大的权利行使空间。虽然法律有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但是这种期限对于发包人而言,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承包人则可以在承包期届满之前,自愿交回所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的,承包合同即告解除。
4、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因为迁入城市会导致合同解除。这里要注意,因迁入城市而导致承包合同解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全家成员而不是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城市;第二,迁入的城市的规模上,法律要求必须是设区的市而不是小城镇;第三,发包方能收回的土地只是耕地和草地而非所有的承包土地。
5、国家征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征收当然不排除已经承包的土地。如果涉及承包的土地的,则承包合同因为国家征收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