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垦区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全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总体不高,有的还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与中央提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农垦土地产权关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通知》明确了加快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和步骤,要求各地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确保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四项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加快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各地要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查清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是依法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农场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的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三是加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建立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四是规范已有登记成果。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原标题: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