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3.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5.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1.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情况组织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3.申报项目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3.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5.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