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第八条已明确了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按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凡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但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在免收之列:1. 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土地的;2. 上述单位以自己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
(二)鉴于《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内容,已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公布取消。因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再层层上交征地管理费,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也不得向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征地管理费。
(三)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也不得以其它名义收取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