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历来高度重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即厅字[2001]9号文)。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
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央强调,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