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的确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仅是一种限制性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它的主要的义务是赠与人交付物品,而受赠人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意义上的义务,只不过是为了实现赠与而甘心完成的赠与人要求的条件罢了,受赠与人就是不履行附条件义务,赠与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赠与人可以撤销他的赠与,让你最终得不到赠与物。
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在条件成就时,赠与物的所有权才转移,而后者在赠与物实际交付时所有权即转移。而联建合同,一般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其主要特征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房屋建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本质是合伙行为;联建合同的标的物是给付行为,从合同的风险利益来分析,联建合同本质上是合伙合同,由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本案涉及的《房屋土地赠与协议书》,其主要的内容有:
(1)原告将自己一半宅基地使用面积115平方米及宅基地上的旧房屋赠与被告。
(2)被告在原宅基地上所建的新房按照原告享有三间店面、三套住房,被告享有二间店面三套住房进行分配。
原被告达成协议的目的来看,原告赠与的目的在于取得三间店面、三套住房的产权,是典型的对价交换关系。符合联建合同方出资,一方出地,房屋建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本质是合伙行为的特征,所以《房屋土地赠与协议书》的性质应该属于联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