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县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无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前几款规定以书面方式确认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庭院用地的面积、位置、界限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即具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效力。
(三)由于转让、继承或其他原因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