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是对未来的期盼与谋划。城市规划是文件化的城市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实现资源垄断的工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编制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但城市规划决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简单落实,而是在系统分析资源环境与开发条件的基础上科学地选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途径,并用技术的措施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营造健康舒适的环境与安定理智的秩序。城市规划蕴含的是行政理念、体现的是政府意图,是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心策划和周密部署。城市规划不应是一张图,而应该是一部书──一部以特定区域为研究对象的未来学专著。城市规划是真正的高科技。“规划一张图”混淆了科学与技术的概念、抹煞了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否定了城市规划师与土木工程师和建筑师的分工。现代城市是经济文化繁荣的促进系统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保障体系。因此,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表达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的指南和管理城市的依据──直接通透;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本身不具有也根本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是一个科学研究与技术组织交汇融合的文化过程而非立法过程;在城市规划的审批过程中虽然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介入,也只不过是对特殊的科学技术成果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评价程序而已。我们不能否认城市规划的规范作用,但无论是约束力度还是约束范围,城市规划都远远不及法律和规章:城市规划的规范方式往往表现为温柔的劝导,而法律规章的规范方式则常常采用刚烈的指使;城市规划劝导的对象只是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与从事建设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法律规章指使的对象却是包括城市规划区在内的整个城市和社会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城市规划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力维护下才能实现其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价值,才能充分利用其对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可限量的支持,才能使人民政府改善生活生产环境、提高生活生产质量的努力成为现实。江泽民同志早在上个世纪视察厦门时就指出:一个好的规划本身就是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编制规划就是创造财富,维护规划安全就是维护既得利益。
城市规划是城市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全体市民共同利益的反映。因此,在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暂时利益、全体市民的共同利益与部分市民的个人利益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在所难免,有时甚至会给局部利益、暂时利益和部分市民的个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城市规划师对规划的忠诚与物业发展商对利益的追求之间的冲突是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最常见、最频繁的冲突。在发展中的中小城市,每一个在城市规划区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繁华区段拥用私家宅院的家庭,都有当物业发展商的欲望,且大多数家庭正在实践着物业发展商的实践。有的家庭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有的家庭则把“宅院开发”当作投资方式或储蓄手段,但一个共同的结果就是将平房改成楼房甚至将低层建筑变为多层建筑、把容积率和密度搞高搞大、捣乱城市基础设施供应秩序,从而形成名为“同甘”实为“共苦”的相邻关系。每当城市规划师和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对这种“挤压共享空间,培植危险因素,悖离文化时尚,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批评与抵制时,社会强势群体往往不屑一顾甚至横加指责,社会弱势群体则把指责和怨恨混合后不负责任地撒向社会。
现行的城市规划实质上是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设施、或生产设施、或生活与生产混合设施的一次性大规模的精略布点和简单设计,尤其是那张被称为“总体规划图”或“规划总图”的用地布局图的科学水准和技术含量在所有图件中是最低的。由于城市规划这种非同小可的缺陷与不足,使得城市规划的实施堕落成为简单的用地许可和工程许可,选址定点更象手拿着地球仪在城圈中找投宿的客栈一样幽默。所谓城市规划的超前和滞后,都是宏观调控失败的表现反映。城市规划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工程项目定点定位的依据,更不是僵死的教条。
总之,政策法规和规定要求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变化的情况和要求做相应的调整和改变。这种调整和改变并不是对政策法规和规定要求的破坏,而是对政策法规和规定要求的弥补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