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法”并不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是外延非常宽泛,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所有法律规范①。无论是中央制定的法,还是地方颁布的法,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基础。当然,城市规划法的价值基础会更集中和体现在最高等级的国家法律中。随着我国规划法制建设的推进,对规划法的关注和研究也多起来。选择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来研究,原因大致有三点:——法的价值基础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论题,也是法的根本性问题。城市规划法是一种应用型的法,在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划法的过程中,法的价值基础是确定一系列法律原则的风标和尺度,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修改起着最终的指导作用。——面对当前我国规划法律实践的现状,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改革规划法律的动机,就不能回避法的价值问题:规划立法是否充分体现了维护公众利益这一基本法律价值?在规划法的适用过程中,法的价值取向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是完全实现,部分实现,还是被扭曲?在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规划法的价值基础是否要作出调整?——目前能针对我国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对规划法的法律价值进行专门的研究仍告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