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间距规定》“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以严厉的法律责任表达了两层意思: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日照间距规定》标准审批规划方案,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日照间距规定》标准审批规划方案造成的后果也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照间距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日照间距标准建设的建筑,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外,应当予以拆除”包含三层意思:
1.对违反《日照间距规定》标准,但无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节的遮挡建筑物,按《民法通则》,由违规当事人对被遮挡建筑物中利益受到法律意义上被侵害的全部用户给予合理补偿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够批准保留,而不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想保留就保留,想拆就拆。
哪些用户的利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被侵害?《日照间距规定》确定的日照间距系数等级分为1.5、1.7、1.97和2,四个等级,最低等级为不小于1.5,最高等级为不小于2。因此对于本应享受到日照间距系数较高等级楼层的用户,因为违规遮挡建筑物造成了其日照间距系数降低到了次等级标准,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利益被侵害。但是有一部分用户,因为违规遮挡建筑物造成了日照间距系数比他们应享有的数值低,但仍不低于《日照间距规定》最高等级的标准:2,并没有降低他们应享受到的最高等级标准,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益侵害。因此实施《日照间距规定》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违规遮挡建筑物才能批准保留:
(1)违规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低于《日照间距规定》最低标准的1.5,在新区不低于《日照间距规定》最低标准的1.97,且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问题;
(2)违规遮挡建筑物当事人已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被遮挡建筑物中利益构成法律意义上被侵害的全部用户(楼层日照间距系数实际小于2的全部用户)给予了一次性合理补偿,或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规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达到了符合《日照间距规定》标准;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建设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2.对违反《日照间距规定》最低标准(旧区1.5,新区1.97),所建建筑物又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问题,不能采取改正措施,以及违规建设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补偿义务或不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3.在规划设计中,因受地块、景观等规划要求限制,所设计的建筑物本身存在不能满足《日照间距规定》标准的情况,从城市建设总体利益考虑,不得不批准建设,这样的设计和按设计修建的建筑物可以批准保留。但建设单位在销售(或分配)给用户时必须向用户说明,在售价上给以考虑,并在协议中用具体条款载明。
举例:
上图中A为符合《日照间距规定》标准时的日照间距,阴影区显然不能满足《日照间距规定》标准,但从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利益考虑,必须这样规划和设计,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只得批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