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双方未成立新的合同关系。黄女士至今未付第二期购房款,逾期付款超过了90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黄女士则认为:在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后,开发商并未退还给她购房款,可见双方的合同关系仍存在。现开发商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未依约交房,黄女士于2005年9月22日向其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但开发商并未退还已付购房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却于2006年6月26日书面通知她缴纳第二期购房款。
黄女士也回函表示愿在开发商动工装修时支付第二期购房款,表明双方均同意撤销黄女士先前行使的解除权。因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应限期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黄女士,同时应支付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金(按黄女士已付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四比例支付,从2005年5月1日计至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