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进行招标发包,或依法进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方可以对承包方的资质、商誉业绩进行综合考察。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方面。
2、 建设单位可以设定一个合理的标底,使承包方以不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3、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议定的工期要合理,任何方式的赶工及压缩工期,必然会造成施工质量的下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建设单位的理性管理,会同质监机构,建立公司及时进行质量监督。
5、工程款及时拨付,也是工程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