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合作开发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联建,二是参建。严格说起来,联建在法律上不是一个内涵明确的概念,至今为止也还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概念作出权威的解释。参建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的过程中,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后加入的一方(即参建方)通过投入资金或其他途径参与到建设项目中来,并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开发完成后获得部分房地产或者分得利润。习惯上,将合作各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划入“联建”之列,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划入“参建”之列。根据1995年的《解答》,参建合同应该是无效的。[ii]但是,在新的《解释》中,此种情形又可以认定为有效。[iii]
在房地产合作行为中,还有一种联营的称法。所谓联营,根据民法上的规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以赢利为目的,以组建新的法人、合伙、合同方式[iv] 联合投资经营的行为,联营主体各方都是企业或事业单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联建与参建都可能是联营行为,联建一般是合伙型联营,参建则是合同型联营。[v]
《解释》强调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来界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定义中强调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一本质特征,说明房地产合作开发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合伙,而法人之间的合伙又称为联营,即合伙型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