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及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兼业代理工作人员向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宣传解释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及投保等有关问题,并对投保种类及投保赔偿额度等提出建议;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类别和投保赔偿额度;
(三)保险公司及工程勘察设计保险兼业代理工作人员为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并对保险合同及投保项目等有关资料存档立案。按年度投保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本年度的12月份将本单位本年度设计完成的项目清单报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和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和山东勘察设计协会应为企业保守相关秘密;
(四)保险公司将与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有关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位、投保项目等资料及时报送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将本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二)查勘现场,鉴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评估损失。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同保险公司收到出险通知后,组织有关专家查勘现场,并确定质量责任,评估因设计原因造成的损失数额,并出具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
(三)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进行确认。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保险公司如认为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及损失评估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或有失公允,可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四)确定、核算赔偿费用。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经有关各方确认后,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确定、核算具体赔偿金额。
(五)提出索赔要求。省勘察设计协会协助设计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为2年,自建设工程因设计质量原因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
(六)履行赔偿。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及赔偿金额认可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10日之内支付赔偿金额。
(七)争议处理。若设计单位、保险公司或业主单位,对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有异议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