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4月,A施工单位与B业主签订了关于某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包干总价为7000万元,整个施工期间:(1)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签证需经业主同意并加盖公章);(2)材料的涨跌幅超过约定的±10%予以调整合同总价外,其余均不做任何调整。合同约定开工日为2005年6月10日,竣工日为2006年12月31日,若延误工期,则每天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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