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行施工索赔,首先要有索赔权。索赔权是索赔要求能否成立的法律依据,其基础是施工合同文件。因此,索赔人员应通晓合同文件,善于在合同条款、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作范围、合同函件等合同文件中寻找索赔的法律依据。
涉及工程变更索赔的主要条款,大都包括在合同的通用条件部分中,如:工程范围变更、工作项目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工期延长、单价变更、物价上涨、汇率调整,等等。对这些条款的含义要研究透彻,做到熟练运用,以证明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在了解上述合同文件外,承包商还应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规定,凡是所在国的法律、命令、规定中允许承包商索赔的条文,都可引用以证明自己的索赔权。
同时,注意所在国类似情况成功的索赔案例,因为许多国家在工程项目合同文件采用FIDIC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或其他属于世界普通法的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均实行“案例裁决”的原则。因此,承包商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或查阅案例选集,寻找已经胜诉的类似案例,来论证自己的索赔权。
如某公司在南亚某国承包一防洪项目时,该项目有一项主要的工作项为钢板桩的施工,由于项目现场条件的变化以及部分地段设计的改变,使钢板桩的实际用量比原设计量增加了近一倍。而此时由于该国物价飞涨,单是后来购买钢板桩的费用就超过了原该工作项的单价,如果此部分还按原单价执行,该项目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该项目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对项目增加部分的钢板桩施工进行单价调整的要求。但开始时业主以该公司与其所签订的合同中,早已确认了该工作项的单价为由给予了拒绝。后来该项目承包商通过对项目合同文件的研究,在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中找到了有关工程变更费用超过15%时进行单价调整的相关条款,从而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法理依据。后来经过与业主的多次协商后最终以原单价2.26倍的价格作为新增加钢板桩的新单价。为此,该项目承包商不仅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该项目的最终赢利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