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994年,中建某公司承建了某开发公司投资的某花园工程,原定工期为400天,后因种种原因延至开工4年后的1998年才通过甩项验收。2004年初,因开发公司长期拖延结算且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中建某公司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停工损失等。被告开发公司接到诉状后,随即提出反诉,要求中建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900余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价。经审价,工程总价为1.1亿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开发公司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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