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通信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通信工程的备案主管机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备案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备案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以后,由建设单位向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质量合格文件,含验收证书、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单、测试纪录或测试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文件;
第六条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15日内向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质量监督站的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文件收讫”,并且加盖“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第七条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部门依据质量监督部门报送的质量监督报告或者其它方式,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继续擅自使用的,按照相关法规处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按照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一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工程档案管理部门不得接收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