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粮食仓房[油罐]及工作塔等生产性工程、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全面生产的需要;
第十一条主要工艺设备、动力设备及仪表等均已经过联动负荷试车,达到设计规定和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能形成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决算总表已经过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粮食仓房在建成后须按照设计要求装粮,沉降量在允许范围内,无明显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机构、工作规章制度和人员的培训与配备工作能适应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环保、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六条做好单项工程验收。凡施工单位交付的完工子项,建设单位均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七条整理工程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将所有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施工(竣工)图纸进行系统整理,并分类立卷。
第十八条编制竣工决算。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如实编好竣工决算,并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经当地建设银行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须经审计的项目,应附有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进行总体工程竣工初验。按有关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组织施工、设计和使用单位进行总体初验,并邀请银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初验后,建设单位将初验形成的验收报告、地方有关管理和协作部门同意工程交付使用的全部资料整理存档。规定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行署一级粮食主管部门也必须组织初验。
第二十一条向上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申请竣工验收,并附报申验项目[工程]一式二份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