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在建工程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而土地使用权属于发包人,因此,发包人是无法返还在建工程或已经竣工的房屋的,发包人只能通过折价的方式补偿承包人。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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