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受害人林某触电坠落后身亡,被告花亭垦殖场、毛某、弋阳供电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判令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由被告花亭垦殖场承担15%,计1.6万余元;被告弋阳供电公司承担35%,计3.8万余元;被告毛某承担45%,计4.9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杨萃江认为,本案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规定。实践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是基于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将直接决定各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没有共同过失,只是其行为的结合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数人之间虽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数人行为直接结合致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数人之间虽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分别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三被告在主观上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那么其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呢?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而间接结合是属于多因一果中多个原因行为偶然性、累积性的结合,且这种偶然性结合是属于松散型的,紧密程度较低,各个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都是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众多行为中某些行为或原因仅仅是为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另一个行为或原因创造了足够条件。结合本案来看,本案三被告的行为(不作为)在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联系,不构成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间接结合的情形,三被告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其原因力大小分别向林某的亲属承担按份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发生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故尚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