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建委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份(提供原件);
(四)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报告各 1份(提供原件);
(五)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准许使用文件各 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证明1份(提供原件);
(八)市建委制订的格式文本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九)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提供原件、复印件);
(十一)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航道等)1份(提供原件)。